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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體拍攝申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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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體拍攝申請表

一、本表適用於媒體因新聞、節目或雜誌報導所需而提之申請,其他拍攝用途請依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辦理。
二、拍攝內容不正當而有損本館形象者,或與提供之計畫/腳本不符者,本館得拒絕申請或中止拍攝。
三、拍攝期間請善盡維護之責,如有違法情事須自負相關責任,尤其古蹟建物因年久脆弱,拍攝時請特別留意古蹟保存及維護工作。
四、拍攝期間請勿影響觀眾參觀動線,若需淨空場地建議於休館日或閉館時間進行拍攝。
五、嚴禁裝置對場地造成損害或不可拆卸之道具,拍攝期間若造成公物損毀,須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。
六、拍攝室內場景、大型公務車入場時間:
 (一)休館日(每月第一個週一,倘遇國定假日或補假日順延一日)9:30AM-6:00PM或
 (二)非休館日週一至週日但須於9:30AM前離場
七、入場前請於門口諮詢室換攝影證。
八、正式播出後,請將播出內容影片惠寄一份供本館備查。
九、拍攝前建議先行場勘,場勘若需要館方人員隨同協調,請於至少3天前提出。
十、申請者如同意以上規定事項,請填寫本申請表,於一週前email至AQ9101@ntpc.gov.tw,請再以電話確認

     (02)2621-2830轉231 翁小姐

十一、因應新冠疫情等相關防疫措施,請申請拍攝劇組填寫防疫管理及應變計畫書,連同申請表一起email至AQ9101@ntpc.gov.tw,

請再以電話確認,     (02)2621-2830轉231 翁小姐

●申請表單請由本人親簽並蓋章後回傳

●請將拍攝腳本附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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