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總則(宗旨)
一、為順利推動各項文教活動,充份運用社會人力資源,提昇服務品質,特依志願 服務法訂定本要點,並依此設置及管理「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志願服務隊」(以下簡稱志工隊)。
貳、組織架構
二、為辦理志工隊事務,志工隊設置隊長 1 人、副隊長 2 人,下設「古蹟巡護組」、 「導覽服務組」、「活動推廣組」、「資訊行政組」4 組,各組設組長 1 人。志工隊除於本館所轄各古蹟點值勤外,應於各分組中擇 1 加入。各組業務如下:
(一)古蹟巡護組:協助本館每月古蹟巡檢及紀錄等工作。
(二)導覽服務組:協助定時導覽、團體導覽、特殊導覽及古蹟人文歷史資料分享。
(三)活動推廣組:協助本館辦理推廣活動,及志工隊務活動等。
(四)資訊行政組:製作活動及會議紀錄、每月排班及執勤時數統計及管理志工基金等。
三、 志工幹部產生方式:
(一)隊長:由全體隊員推選,採相對多數決,任期 2 年。
(二)副隊長:由隊長自行遴選隊員擔任,任期同隊長。
(三)組長由各組組員推選,任期同隊長。
四、 幹部出缺勤處理原則:
(一)隊長於任期內因故暫時無法執行職責時,由副隊長代理;若無法繼續擔任隊長職務時,由副隊長互相推選 1 人擔任,至原任期屆滿止。
(二)正、副隊長於任期內同時無法執行職務時,隊長一職由各組組長推選 1 人擔任,至原任期屆滿止。
(三)副隊長於任期內因故無法執行幹部職責時,由隊長重新遴選 1 人擔任。
(四)各組組長因故無法執行幹部職務時,由該組組員重新推選。
參、招募與訓練
五、本館志工招募以一年一次為原則,如有特殊需求得另行辦理招募。
六、新進志工須完成職前訓練與實習訓練,並通過考核始授證成為正式志工。
(一)職前訓練:
1. 基礎訓練 6 小時(含志願服務內涵、志願服務倫理、志願服務經驗分享、 志願服務法規認識、志願服務發展趨勢等)。
2. 特殊訓練 6 小時(含博物館概念、執勤制度、緊急逃生及急救訓練等)。
3. 其他古蹟相關訓練 6 小時(含古蹟巡檢、導覽技巧訓練、文史介紹等)。
(二)實習訓練:新進志工應接受 40 小時實習訓練,由館方派員介紹環境及工作內容,並實際演練。經考評合格後授與志工證,成為本館正式志工。
肆、義務與權利
七、 志工排班及執勤規定:
(一)志工隊排班原則如下:
1. 每月最少排班 6 小時,每年最少 90 小時。
2. 服務值勤時段上午為 9:30-12:30,下午為 1:30-4:30,如有特殊活動支援則依本館實際需求安排值勤。
3. 每月班表確認後不可任意更改或取消,如因故無法於排定時段值勤時,應自行覓妥代理人或換班,並告知排班人員。
(二)值勤時應配戴志工識別證,依排定班表值勤並確實簽到退。未排班而自行 到館者,視同至博物館參觀,因本館需求臨時支援者,不在此限。
(三)志工隊請假規定如下:
1. 如有特殊原因無法達成每月最低排班時數或每年最低值勤時數者,應填寫假單經本館同意後辦理請假。除緊急情形外,應於 1 個月前提出請假申請。
2. 請假期間以 1 年為限,逾 1 年者應辦理離隊。
3. 請假者應於請假期滿後 6 個月內補足請假期間應值勤時數。
4. 因故無法繼續服務者,應辦理離隊。離隊者應填妥離隊申請書,並繳回志工證及背心。
5. 離隊者欲重新加入本館志工隊,應依本館志工招募與訓練等規定辦理。
八、 志工未經本館同意,不得私自以本館、志工組織等名義對外議訂任何事項。
九、本館志工為無給職,為肯定志工之貢獻,志工任聘期間權利如下:
(一) 本人持志工證可免費入館,值勤若逾用餐時間提供誤餐費。
(二) 依服務需求,給予本館出版刊物及文創品。
(三) 志工在本館紀念品店等處消費,憑志工證得享有折扣優待。
(四) 得參加本館或館外相關機構舉辦之志工教育訓練,並加保志工保險。
(五)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 300 小時以上,得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,持卡可享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榮譽卡優惠。
(六) 熱心服務、表現優良及有特殊貢獻者,得由本館公開表揚,並向有關機關推薦。
十、 為促進志工之情感交流,達到經驗分享、增加志工凝聚力之目的。本館得不定期規劃志工聯誼、教育訓練、館際交流活動。
十一、本館志工任聘期間義務如下:
(一) 本館正式志工每年值勤時數應達 90 小時。
(二) 連續三個月全月未到班且未請假者,應向本館提出書面說明。
(三)值勤期間如有怠忽職責、行為不檢、違反法規、損及民眾權益或影響本館聲譽情事者,本館視情節輕重予以加強訓練及申誡輔導。
十二、違反前條各項規定情節重大經申誡輔導未改善者,應辦理離隊或由本館逕予除名。
伍、附則
十三、 本要點自本館簽奉核定後實施,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